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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以出租房屋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房产面积8万多平米,整体出租给另一家企业做百货,
这个是没有问题的,租金价格是双方商议的结果,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而税务上如果认为价格偏低不具有合理理由进行纳税调整,按调整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对应税金就可以,也就是税务和财务是俩个不同的方向,都是按各自规则处理就可以。
此二表并不完全一致。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研发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其中委托外部研发按照80%计算),不包含加计金额。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由于“职工薪酬”是分支机构分摊税款三因素之一,因此我理解需要填报。
税收管辖权,大致有“属地”、“属人”两种方式。而对于跨国(境)所得(收入),则可能同时涉及“属地”、“属人”;而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则双方可以签订协定,由一方(通常“属地”管辖)征税,另一方放弃征税或者对于属地方征税部分在属人管理时予以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