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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理行政上使用的物品取得的收入开票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03 09:05
这是一般销售货物行为,正常据实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即可,并无特殊处理要求。
如果这个设备,购入时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可适用3%减按2%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这儿必须得是“法定原因不得抵扣”,比如购入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2008年之前购入;常见的购入时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则不属于这个情形。
您提到“无法准确核算是否超一年”,这在税务稽查视角下通常被视为企业自身内控和台账管理缺失。实务中,税务机关不会因为你内部滚动计算困难就免除你的纳税义务。应对建议(建立辅助台账):虽然整体是滚动收付,但企业必须在财务系统中为每一笔收取的押金建立清晰的时间轴或辅助台账。建议以每一笔押金的实际收取日期为起点,推算其满一年的日期。即使资金是滚动使用的,也要能追溯到具体的“起算点”。
如果实在无法追溯:如果发生跨年度且确实无法分清每笔押金的具体收取时间,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建议采取谨慎性原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或年末时,对挂账时间较长的“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进行清理。通常情况下,只要挂账超过一年,税务机关就有权认定为逾期未退押金,要求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所谓的外包就是整个业务都是B 来做的,那么A 向客户怎么开票,B 向A 就应该怎样开票,理解就是一个转售业务。
注销要进行清算,如果存在大额未分配利润,股东注销收回的资金就会大于投资金额,会产生20%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