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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应该公允,如果不公允,税务部门可以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公允价值按照净资产乘以转股比例计算。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公司、个人属于不同纳税主体。因此,香港公司所交税款,不能抵减个人应交税款。
二、如上所述,“在香港收到董事津贴(在香港申报了薪俸税,但是税额是0)以及股息分红(香港免税免申报)”,既然实际并无税额,自然也不存在抵免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或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照您的描述,“物流公司委托无车承运公司(网络货运平台)进行运输”,那么,我的疑惑是,既然“网络货运平台”无车,那怎么能够完成货运服务呢?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4〕109 号”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三、契税方面,可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