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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良资产拍卖获得的债权收益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12 11:23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债权转让合同未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如上所述,您公司乃是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我想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比如张三去小饭店,点了一碗面条,然后特别叮嘱,让多放一点盐、呛锅时让油温高一些;那么,对于店家来讲,还是向张三卖了一碗面条,而非销售“技术服务”。
因此,个人认为,这个业务主要还是在销售产品,其中“技术服务”只是辅助于产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期间费用表中的“劳务费”一栏,填写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本企业提供各种劳务所支付的费用。
我理解如果有具体的服务项目,属于咨询顾问费性质的话,可以填写在咨询顾问费栏次,但还要结合发票开具的税目是否也属于咨询类发票,否则可以填在劳务费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