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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12 11:49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如果真的“0元”转让,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21.16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21.165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0元”转让若无法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比如认定价格不公允),则需要纳税调整。
关于“拆分降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公布了许多案例,总之,风险很大的。如您所述,显然并非真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己的业务,而是“为了降低税率”,这样真的风险很大。作为老师,建议您需要认真考虑这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