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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12 11:49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
只要属于研发人员,就是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的
理解您的心情。但是: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乃是法定义务,并且应以实际利润为起点。即,上述所谓“预提”后半年成本费用或者“当期不申报”,都是错的。
二、所谓“退税困难”的理解,可能也有偏差。如果确实多缴,如实申报退税即可,不存在所谓“困难”。
应当签订书面用工协议。
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其实不必纠结此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扣税。
按照印花税法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按照成交金额千分之一计税;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