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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确认及商品退回的问题
正信baby
提问于 2026-01-13 14:20
其实,无论会计处理、税务处理还是合同条款内容,都应当与事实相符。如您所述,既然“实质业务是将货物放在平台,当平台实际销售完成后,再收取款项结算”,那会计、税务处理以及合同条款皆应依此办理。至于合同条款,若与事实相符,则应修改之,即修改至与事实情况相符才行。
合同条款与您实际操作情况不符,您无法证明哪个“事实”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议将上述合同拆分为“土建基础+土建办公楼”(9%)和“钢结构厂房的材料、制作、安装、运输”(13%);否则,一并从高适用税率(13%)。
至于之前部分,则既然已经开票,则无需调整。
我理解是需要报送的。虽然您提及“是代收代付性质的商家”,但其实平台可能都是这种模式;即平台只是提供一个渠道,还是各商铺自行销售。所以平台应当全部报送全部经营者涉税信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上面条款您已列出。事实上,上述各项,乃是“孰先原则”;即,若货物发出,虽未收款,或者款项由平台保管,亦应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至于安装业务,比如说,常理上讲,您在网上买了一台空调,确实需要安装;但您6月份买来,平台9月来给您安装,这其实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销售发货与安装,其实也就差了几天而已。至于特殊情况,肯定只是“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但若滥用此条款,恐怕会引起税务机关预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