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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开具时点疑问
铂略会员60583391
提问于 2026-01-19 12:10
客户要求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如上所述,支付预付款之时,根本没有达到“商品控制权转移”这个条件(商品还没做成呢),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而不应开具发票。
注:增值税法所称“先开具发票”,这不是新规定,原“暂行条例”也有这条。这儿不是指的任意“先”开发票,是指收入已经实现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整体发出),此时“先(一并)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提前(一并确认)、而非分期确认了。这个“先开具发票”要正确理解。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母公司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则不能税前扣除。
不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既然“半年一付,物业季度付”,则无需通过此科目。
购入时增加库存商品,员工购买按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