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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开具时点疑问
铂略会员60583391
提问于 2026-01-19 12:10
客户要求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如上所述,支付预付款之时,根本没有达到“商品控制权转移”这个条件(商品还没做成呢),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而不应开具发票。
注:增值税法所称“先开具发票”,这不是新规定,原“暂行条例”也有这条。这儿不是指的任意“先”开发票,是指收入已经实现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整体发出),此时“先(一并)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提前(一并确认)、而非分期确认了。这个“先开具发票”要正确理解。
这个存在风险的。
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而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如上所述,乃是分公司房租,则发票抬头必须开给分公司,而不能开给总公司(谁来支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谁租了)。
一、是的,2026年已经没有5%这个征收率了。
二、相关文件可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财政部网站查询。
三、此项税率并未改变。
四、以上情形,只有第一项有所影响。
这个方式确实在税法文件不太可行。
一就是上述答复,计税方式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因为您是“按月”发放,这相当于使用了12次了。第二,就是个申报期的问题,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反悔”,改成综合所得,因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截止次年6月底。但是综合所得无法在年底改成一次性奖金,因为如果作为一次性奖金的话,发放次月就要代扣代缴了;反悔之时显然已经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