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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差额开票,亦可全额开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对于购买方而言,最大区别在于,如果差额纳税,则只能就“净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增值税法实施之后,取消了5%征收率。)
首先,给您参考一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十一、举例说明1:
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那么,我们还得做个假设,即2026年之前销售额为零——因为“年销售额”概念乃是延续计算(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而非公历年度。
现在回到这个问题,您公司应在2026年3月申报期内(3月1日至3月16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2月1日。应在2026年3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6年4月申报期内(4月1日至4月20日)办理2026年1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即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另外,对于增值税法实施之后,原“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延续、过渡情况,有待进一步明确。
我不妨直言,个人所得税年度扣除六万元,这个不存在“结转”问题。其次,个人所得税范畴,不存在发放“哪月、哪年”工资一说,而是“哪年、哪月发放”;也就是说,2025年发放工资(发的什么时候的不重要),就是2025年度个税属期所得,只能扣除六万元。
当然,如果说不合理,根源在于“2024年未发放工资”。直言勿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