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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这种情形,实际情况我感觉医院不太可能按照公司抬头开具票据。我认为,只要能够证明这个票据的关联性即可,即与“因公受伤”相关。具体资料也没有规定,总之能够证明“因公受伤”并且公司负担此项费用,应当可以报销入账、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上所述,增值税应税行为(租赁服务)并未发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应当开具发票(若已开具、理当红冲);所收款项属于违约金收入,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17条,销售额是取得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全部价款,所以仓储费构成了该交易销售额,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如果理解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项行为,仓储是销售货物的必要补充,也可以使用混合销售的这个条款来理解,俩者结果是一样的,都是按货物税率计税。
既然乃是“代理”,则代理公司就其实收服务费给您开具发票,原本没有问题。
又如上面所述,“出口方(我司)是境外关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既是法定纳税义务人,则相关“原始缴款通知书/税单”自然应当以您公司抬头开具,而代理方将此原件转交给您公司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