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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即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乃是“提前解约”而支付此款项,即支付此款并非基于“销售(租赁)服务”,反而是“租赁服务”不再继续了,因此不应开具发票。账务处理可入营业外支出(不能将“违约”视为日常、持续行为),可凭相关收据、合同协议等税前扣除。
确实,个人认为,对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不是基于“租赁”而收款,恰恰相反,是因为“不租赁了”而收款。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之前怎么做的分录?退回进行红冲就可以了
其实,上述跨期合同,原本并无会计、税法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也就是说,正确操作应当是,会计上按照进度确认收入、成本;然后企业所得税申报则依会计为基础即可。
可以税前扣除。道理非常简单:承担个税不好理解,那就换个吧,承担买衣服的钱吧。比如张三原本工资10000元,然后公司比较好,张三买了件衣服,花了3000块,公司替他付了。那么,这不就是张三发了13000元工资吗。只要按照13000元计算个税,那这13000元工资当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