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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即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乃是“提前解约”而支付此款项,即支付此款并非基于“销售(租赁)服务”,反而是“租赁服务”不再继续了,因此不应开具发票。账务处理可入营业外支出(不能将“违约”视为日常、持续行为),可凭相关收据、合同协议等税前扣除。
确实,个人认为,对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不是基于“租赁”而收款,恰恰相反,是因为“不租赁了”而收款。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应当自费用发生次月起开始摊销,摊销期一般不低于三年。
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其中对于到期赎回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中对于未到期赎回的,理解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实务中存在争议,建议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第二条。
我个人理解没有所谓的到期日的赎回,取得的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也不属于保本的贷款利息,不应该缴纳,但建议和主管税务确认沟通过一下。
既然“没达到控制”(这是关键措辞),那只能是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或者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不能按照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