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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即增值税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乃是“提前解约”而支付此款项,即支付此款并非基于“销售(租赁)服务”,反而是“租赁服务”不再继续了,因此不应开具发票。账务处理可入营业外支出(不能将“违约”视为日常、持续行为),可凭相关收据、合同协议等税前扣除。
确实,个人认为,对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不是基于“租赁”而收款,恰恰相反,是因为“不租赁了”而收款。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