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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此问题之《销售合同》。那么:
(一)若退货协议明确对于上述应述《销售合同》予以修改,致其金额减少,则“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二)而若退货协议未提及原《销售合同》,或者并未对于原《销售合同》作出修改或者变更,则原《销售合同》之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未改变,不应退税或者抵减。
相关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三、(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那就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计税即可。即销售时计税,退货时冲抵。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至于您所说“企业不知道政策变更,税务检查后才知道”这个情形,正确理解是这样的:
正因为“不知道”,所以才“只加收滞纳金”;如果“知道”而少缴,那就不是“只加收滞纳金”了,比如还有罚款、偷税认定、黑名单等。
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需要加收滞纳金,影响公司纳税信用(扣分);但仍应及时补缴,可以修复信用(补分)。
一、谁提供服务,和谁签订合同。
二、若代收款项,必须有三方协议。
三、法定税收义务,不能私相授受。直接说吧,付款时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所谓“自己缴纳”,不能豁免付款方代扣代缴义务。
四、必须提供发票。但履行此义务并不因此豁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