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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会计差错判断
容庆生
提问于 2026-01-29 13:58
一、税务处理方面,并不区分是否“重大”,皆须依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处理。
二、会计方面,关于“重大”标准,并无量化规定,而是基于“是否对于报表使用者判断、决策产生影响”进行确定。
若为“重大”,则应追溯;若非“重大”,则可当期调整即可。(当然,这样就会产生税会差异,须依法处理。)
若B公司确实不知,不应承担责任。然而,若税务机关询问,“为什么不给此人缴纳社保”,B公司当如何回答呢?
这是基本发票开具问题,与“国补”无关。简单来讲,发票开具要求“三流一致”。既然“分公司的销售”,则必须分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收款。上述情形违反税收相关规定。
应当计入土地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因为乃是“建房子之前缴纳”,所以并入土地成本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