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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对于所雇员工,则以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方(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但其合伙人(不叫“股东”),则以经营所得申报,此项目乃是纳税人(合伙人)自行申报,无需代扣代缴。
关于经营所得,说明一下:
一、利润一旦形成,无论是否打给合伙人,立即视为合伙人取得所得。
二、给合伙人发的所谓“工资”,要并回到利润里面去。
其实,无论预收款,还是定金,都不是税法术语。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若非如此,则不因收款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显然,这属于职工福利,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操作上,既然已经确定不得抵扣(而非购入时目的并不明确),则可直接进行“不抵扣勾选”,全额按照职工福利核算即可。
可以。既然“因设备问题,一直未投入使用”,可以视为交易一直未完成,此时交易完成,以上述凭证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