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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抵扣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25 08:24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2026年起,“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加计扣除1%政策”取消。
如上所述,“购进和使用都在2025年12月份”,实体方面原本可以执行原政策(加计扣除1%)。但由于“2026年1月取得发票”,则无法享受。
您可尝试向主管税务机关证明“购进和使用都在2025年12月份”这个情形,看看能否执行原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也就是说:
一、如果取得公司抬头专用发票或者电子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可以抵扣。
二、若为员工抬头,则须有旅客身份信息。
一、无需缴纳增值税。
新增值税法视同销售范围,并不包括服务(资金拆借属于“贷款服务”)。
二、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双方税负相同,则可不必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这个业务无需纠结,另有专门文件明确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