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外贸企业费用专票的抵扣与转出操作咨询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26 09:55
其实并不复杂,若全部销售业务适用免税政策,则所有进项税额皆不得抵扣。基于此,直接进行“不抵扣勾选”即可;账务处理方面,可以价税合计作为成本费用。
这个情况,则需要进行区分:
若用于免税,则不得抵扣;若用于应税,则可抵扣。若属兼用,或者不可区分,则应按照公式分摊、计算。
首先说明一点,纳税期限(季度、月度、次)是针对一个纳税人,而非区分具体业务。也就是说,对于个体工商户,需要按期(季度、月度)申报纳税、开具发票。(至于“次”,通常适用于非经营者,比如自然人、非企业单位等。)
如上所述,若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并非必然等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一种分类方式,个体、企业是另一分类方式),则适用1%税率开具发票;而若期末符合免税条件,则可免征增值税。
是的可以抵扣,这个问题已经新华社的文章予以确认,归类为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类别票据。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2026年起,“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加计扣除1%政策”取消。
如上所述,“购进和使用都在2025年12月份”,实体方面原本可以执行原政策(加计扣除1%)。但由于“2026年1月取得发票”,则无法享受。
您可尝试向主管税务机关证明“购进和使用都在2025年12月份”这个情形,看看能否执行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