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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费用专票的抵扣与转出操作咨询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26 09:55
其实并不复杂,若全部销售业务适用免税政策,则所有进项税额皆不得抵扣。基于此,直接进行“不抵扣勾选”即可;账务处理方面,可以价税合计作为成本费用。
这个情况,则需要进行区分:
若用于免税,则不得抵扣;若用于应税,则可抵扣。若属兼用,或者不可区分,则应按照公式分摊、计算。
“A收两个月租金费用做为违约金”,这不需要开具发票。发票开具范围,乃是源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收取对价”;而此乃是以“2个月租金”作为金额标准的“违约金”,通俗来讲,收这个钱,不是因为租了,而是因为不租了,所以不用开具发票。
至于“中介收一个月租金费用”,这就要看性质了,是中介费,就要开票;是违约金,就不需要。
其实不必纠结此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扣税。
按照印花税法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按照成交金额千分之一计税;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