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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还需要另外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Kitty Benedict
提问于 2026-03-09 18:24
既然“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其已非企业所得税范畴之“不征税”收入。因此,相应支出则可依法税前扣除。
您具体提供什么劳务呢?
如果业务真实,没有关联关系,那就是确实发生了损失,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这样不能税前扣除。
打个比方:房租10000元,房产税400元。那您只能扣除租金10000元,那400元是个人费用。
那么,如何税前扣除呢?必须明白一点,纳税义务由税法规定,不能私相授受。当然,钱由谁出,税法不管。也就是说,双方约定,个人必须实际拿到10000元,那需要倒推租金:
10000÷(1-4%)=10416.67元
应纳房产税:10416.67×4%=416.67元
那么,这时候房租即为10416.67元,个人需要开具此数租金发票;房产税416.67元,仍是个人缴纳,这样个人最后实际拿到10000元,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租金10416.67元。这才是正确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