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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购销业务中给予客户返券的处理
铂略会员70591663
提问于 2026-03-17 08:54
我理解您由于延迟交付给客户返购物券,可以理解为给客户的折扣,应该开具红字发票按折扣处理,应该冲减对应的收入。原来发票应该红冲后按折扣方式重新开具。
反过来写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计提时对应的科目
首先应当确定依据合同或交易习惯“后期因船务公司改单产生了EUR 80”这件事情的付费主体是谁?
如果付费主体是客户:
你们付出这80欧元时,应当确认一笔其他应收款。收到客户一次性支付的20080欧元时,分别冲减20000欧元的应收账款和80欧元的其他应收款。此时这80欧元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合同或交易习惯,付费主体如果是贵公司:
此时增加的80欧元应当同时在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按13%的税率确认增值税销项税。
流程没有太大问题。关键在于,打个比方,你一共花了3000元。这个时候,如果A给您开了“经纪代理服务”发票3000元给您,那您的住宿费呢?这儿完全没有正确理解“经纪代理服务”是什么?比如,A实际支付给了酒店2800元。那么,或者A全部给您开具3000元“住宿服务”发票;要么A给您开具200元“经纪代理服务”发票,酒店再给您开具2800元发票,这样才能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