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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里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是什么意思
铂略会员70533181
提问于 2026-03-17 09:44
税法对于“实质性经营活动”并未给出定义;我尝试从原理上分析一下吧。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即法人企业,比如本题A公司、B公司、C公司。若公司本身发生股权变化,而并非公司发生经营活动,因而才有“特殊性税务处理”。但若“实质性经营活动”改变,比如标的公司经营活动发生明显改变,则其实并非只是股权变化,因而不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当然,这个问题在于,一是人员、资产未变,二是前后皆有软件开发、培训业务经营活动,只是占比发生变化,所以有点难以判断。
个人倾向于,实质性经营活动并未改变。谨慎起见,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无论增值税抵扣,还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皆需要合法凭证。
那么,如上所述,既然“归类与推广费”,则其发票也须为“推广服务”;然而,“员工来报销的发票是山姆超市开具的”销售货物发票,则与费用类别不符了。因而无法用于抵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税法方面,关于计算利息起止时间,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即以实际借入、偿还日期计算。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按照“应付日期”来算;增值税方面则是,收款、开票、应付、(借款)服务完成孰先原则确定。
税法方面,对此仍须视同给老板(股东)分红,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此项转账,不应伤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