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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里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是什么意思
铂略会员70533181
提问于 2026-03-17 09:44
税法对于“实质性经营活动”并未给出定义;我尝试从原理上分析一下吧。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即法人企业,比如本题A公司、B公司、C公司。若公司本身发生股权变化,而并非公司发生经营活动,因而才有“特殊性税务处理”。但若“实质性经营活动”改变,比如标的公司经营活动发生明显改变,则其实并非只是股权变化,因而不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当然,这个问题在于,一是人员、资产未变,二是前后皆有软件开发、培训业务经营活动,只是占比发生变化,所以有点难以判断。
个人倾向于,实质性经营活动并未改变。谨慎起见,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您所说依据,是说做什么事情的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