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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机器分开开增票的问题
铂略会员60604237
提问于 2026-03-17 11:28
其实,这种要求原本就不合理。我给您讲一下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那么,对于一台机器来讲,控制权只能整体转移,不可能今天交接0.9台、明天交接0.1台。因此,收入显然需要一次确认;随之,发票也应一次开具。
最后再讲一点,发票开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而非“客户要求”。建议您据此与客户沟通一下吧。(可能经常有人讲,客户一定要如何如何,那这就看您自己权衡了:如果客户要求必须喝1公斤高度白酒、然后必须本人亲自驾车过去才签合同,您难道也会同意吗?)
原则上并非不可。但是,发票(税前扣除凭证)应当具备“关联性”;而若不能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则需要另行证明此项租金确为公司支出,比如银行流水、报销资料等。当然,这是税务处理范畴;若只是问“入账”,那只要单位同意,自无妨碍。
没有必要重开的。
购买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提货时
借:库存商品
贷:预付账款
超市开具、企业收取预付卡发票,这是有文件规定、不违反税法的。
首先,这儿需要防范虚开发票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是和你们联系、讨论商品以及价格,并且由你们决定销售、发货、收款,这样才是你们实际销售这个货物。而如果你们什么也不管,平台叫你们给谁开票,你们就给谁开票,那就是虚开发票了。
针对前者,即实际存在销售货物,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付给平台的钱)
至于辅助资料,平台交换清单算是其一,若另有其他佐证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