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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发票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
首先,我们说明一下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比如说,甲公司销售A商品给乙公司,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销售A商品”发票。
如上所述,是您公司向客户销售货物,而非客户向您公司销售货物,客户收到的,只是赔偿款,而非货款。因此,客户不应给您公司开具发票,自然也不存在进项抵扣、进项转出一说。至于您公司收到保险公司赔偿,则冲减您公司向客户的赔偿;而若有净损失,则可税前扣除(清单申报)。
是的,您的理解完全正确,“补差”即可。也就是说,只需要补“8月-12月”的滞纳金就行的。
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是正确的。
劳务外包需要根据具体外包服务类型决定开票的税目。具体是外包的什么服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