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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的ppt和笔记文档回答矛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南蓉
提问于 2026-03-18 20:59
1月是对的。
一、预收款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因而11月排除。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包括收款(指交易中或者完成后)、开票(这个其实应税交易发生才行,不能滥用)、合同约定日、期间服务开始,这四个按照孰先原则确定。本例符合两个,则其先者为准,即1月发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您所说依据,是说做什么事情的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