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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下脚料、形成产品收入对应材料费
噬痕
提问于 2026-03-19 15: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层面并无此项规定。
是的。
1月是对的。
一、预收款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因而11月排除。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包括收款(指交易中或者完成后)、开票(这个其实应税交易发生才行,不能滥用)、合同约定日、期间服务开始,这四个按照孰先原则确定。本例符合两个,则其先者为准,即1月发生。
需要开票,按增值税法属于与应税交易有关的价款,构成销售额。
“当时没有开票”(或者说,当时没有索取发票),这本是一错;但只能改错,而不能改变业务本身。而且,既然已经折旧了2年,说明车位已经卖给你们了(没错,就是卖;对价就是应收账款)。而此时所谓“再抵”,则是您公司发生又一次销售行为,理应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账务处理方面,取得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持有时计提折旧,此时按照“固定资产清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