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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转出
瞿达
提问于 2026-03-24 09:58
其实,增值税中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可以连在一起来看。大致而言,由个人消费掉、而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销售(视同销售),皆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一、外购的物品赠送客户,应当视同销售处理,相应进项税额自可依法抵扣。
二、外购的茶包、咖啡、杯具等物品,若发给员工,或者由员工消费,则不得抵扣。
三、工装(况且“带有公司logo”)通常不视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可以依法抵扣。
既然用于招待,则不得抵扣。
工装是指明显只能上班穿着、下了班没人会穿的衣服。这个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现实中还是比较明显的,比如小西服职业装,下了班没有人会穿。
文件中没有这个解释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文件没有“解释到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这部分内部,你可以提供一下出处。
从税务合规与内控角度来看,存在税务风险。仅靠内部审批单,是效力比较低的内部证据,没有外部证据,一旦税务机关不认可,可能认定为“虚列成本”或“不合规支出”。
在实务中出现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有过相关案例。但是随着征管形式的越来越严峻,这种可能性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