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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签订合同问题
Cliff Luke
提问于 2026-04-13 14:2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议将上述合同拆分为“土建基础+土建办公楼”(9%)和“钢结构厂房的材料、制作、安装、运输”(13%);否则,一并从高适用税率(13%)。
至于之前部分,则既然已经开票,则无需调整。
不需要。
做关联时,需要已经在《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中维护过长期资产信息,否则无法进行关联凭证操作。
而登记台账的只是超500万的资产才需要。
需要明确一下外包人员和演出人员基于什么原因住在这里呢?如果是有协议,能够有对应的收入,那么提供的住宿是约定好的必要支出,可以按收入成本配比选择,选择合适的分摊办法计入相关成本,但如果没有产生收入,属于无偿提供,就属于招待性质,那就应该计入招待费等科目了。
既然1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则可一次扣除;而研发加计扣除基数,则是税法扣除金额。也就是说,如果用于研发,则此设备可以一次扣除并加计扣除。若会计处理分期折旧,则可对此税会差异予以纳税调减处理;当然,相应的,以后年度则需要纳税调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