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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签订合同问题
Cliff Luke
提问于 2026-04-13 14:2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议将上述合同拆分为“土建基础+土建办公楼”(9%)和“钢结构厂房的材料、制作、安装、运输”(13%);否则,一并从高适用税率(13%)。
至于之前部分,则既然已经开票,则无需调整。
我想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比如张三去小饭店,点了一碗面条,然后特别叮嘱,让多放一点盐、呛锅时让油温高一些;那么,对于店家来讲,还是向张三卖了一碗面条,而非销售“技术服务”。
因此,个人认为,这个业务主要还是在销售产品,其中“技术服务”只是辅助于产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收到预收账款,本身不确认收入、不开具发票;应于实际发货、提供服务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无论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皆应“据实”。因此,应当首先查明事实,然后据以进行相应处理。
既然“实际上不存在旅游事项”,则开具“旅游服务-代订房费”字样的发票,那就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针对双方的,也就是说,对于开具方、接收方来讲,那就是虚开发票。税务风险包括不能作为抵税凭证,进而补税、加收滞纳金、处罚,另外可能还是联合惩戒(黑名单),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司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