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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问题
雅静Sama
提问于 2026-04-15 10:20
分支机构压根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存在是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说法。举个例子,我们可以说,老张今天晚上吃的啥,但是不存在老张胳膊今天晚上吃的啥。
分支机构数据一并纳入总机构计算企业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摊。
独立核算是会计范畴。但税务处理需要依照税法。
必须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出让,即指卖出。也就是说,这儿是指报表主体卖给关联方。(注:若为从关联方买入,则为“受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外部人员从外地来公司所在地城市发生的往返交通费(如机票、火车票),不属于会议期间在会议现场发生的费用,其性质是公司为接待外部人员而承担的差旅支出。根据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明确属于业务招待费。
对于非本公司员工发生的交通费报销,若属于招待客户性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实务中,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与会议召开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均可计入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主要指会议期间的接送站等)、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务中,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均属于会议费的合理组成部分
赠送纪念品属于"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赠送纪念品的开支",明确在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