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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项目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这样的发票合规不?
逮格
提问于 2026-04-22 08:43
这样开票并不规范。因为劳务是个非常笼统、宽泛的概念,这样开票根本不能反映出具体干了什么活。
废票不是税法概念。准确来讲,这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用于账务处理、税务处理。另外,这种开法从来都不合规,不是2026年才不合规的。
正确开法,应当是发票项目名称能够直接、明确反映出来销售了什么?
这儿是个开发式排除概念;没有税法或者其他文件对此进行限定或者举例、列举等。也就是说,属于“经营活动”,且不在“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即为此条款情形。但“经营活动”本身,税法并无定义。工作之中,可以就具体案例提问;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
一、如果确实隐瞒了收入,那就应当补提收入以及税款。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结合实际隐瞒情况而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如果没有隐瞒收入,但是确实需要补税(比如关联交易价格真实但明显偏低)。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如果没有隐瞒收入,并且确实按照市场价交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滞纳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需要缴纳,按照实际租用土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