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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项目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这样的发票合规不?
逮格
提问于 2026-04-22 08:43
这样开票并不规范。因为劳务是个非常笼统、宽泛的概念,这样开票根本不能反映出具体干了什么活。
废票不是税法概念。准确来讲,这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用于账务处理、税务处理。另外,这种开法从来都不合规,不是2026年才不合规的。
正确开法,应当是发票项目名称能够直接、明确反映出来销售了什么?
没有这一条的描述,您说的内容应该和”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有关,但这个即问即答没有您发的这条描述,我的理解,即问即答第一大项描述的是开票和受票主体合规,但没说开票项目和经营范围不一致,就一定不可以开具发票的,目前从税收角度还是要求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的,即便没有对应的经营范围,只要发生了业务,也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本质上就是将可转债未来产生的全部现金流(各期利息和到期本金),按照"市场上不存在转换权的同类公司债券"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的现值。
其计算公式为: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 = 各期利息按不附转换权的市场利率折现之和 + 本金按该市场利率折现
你的意思是销售专利的时候是适用免税政策取得免税收入,是否需要和其他应税收入分摊进项税额是吗?如果有明确用于转让该专利对应的进项税额,直接转出,不需要分摊计算;如果销售该专利取得收入涉及共用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比例分摊转出进项税额。
您所说的公共费用,需要您判断一下是否和专利销售取得免税收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