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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我理解这儿是汇总计算,就是把所有债务算在一块。我举个例子吧:
比如您一共借了两笔款,一笔本金3000万,支付了利息300万;一笔本金2000万,未支付利息。银行利率3%。
那么可以税前扣除金额:(3000+2000)×3%=150万
需要纳税调增:300-150=150万
可以税前扣除金额:100×2×3%=6万
需要纳税调增:10-6=4万
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收入、成本皆需要据实确认。您实际取得多少收入(要依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收入确认标准,不是说实际收到多少钱),就按照多少金额开票、确认收入;成本也是一个道理。
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费用应当入在实际发生年度,并且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