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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我理解这儿是汇总计算,就是把所有债务算在一块。我举个例子吧:
比如您一共借了两笔款,一笔本金3000万,支付了利息300万;一笔本金2000万,未支付利息。银行利率3%。
那么可以税前扣除金额:(3000+2000)×3%=150万
需要纳税调增:300-150=150万
上面提及了,比如“银行利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