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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可以开具技术服务费或技术咨询费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23 10:50
这样开票不对。既然提供培训服务,应当开具“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服务)”。
(技术服务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或者信息技术服务。)
香港无消费税 / 增值税,香港本地无此税负;北美(美 / 加)会产生销售税 / GST,B2B 多为反向征收(买方申报缴纳),B2C 由卖方代收代缴;税负最终都由客户承担
没有这一条的描述,您说的内容应该和”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问题即问即答之一“有关,但这个即问即答没有您发的这条描述,我的理解,即问即答第一大项描述的是开票和受票主体合规,但没说开票项目和经营范围不一致,就一定不可以开具发票的,目前从税收角度还是要求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的,即便没有对应的经营范围,只要发生了业务,也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本质上就是将可转债未来产生的全部现金流(各期利息和到期本金),按照"市场上不存在转换权的同类公司债券"的市场利率进行折现的现值。
其计算公式为: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 = 各期利息按不附转换权的市场利率折现之和 + 本金按该市场利率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