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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5-06 09: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若利润分配决定已经作出,则企业税务处理时,应当申报此部分投资收益(若会计未确认投资收益,则需要纳税调增);同时申报免税收入(纳税调减)。
可以。
我目前有一个版本,也不晓得是不是最新版,发给您了,请参考。
不需要,不征税发票对应事项无需增值税纳税申报。
如果无法准确区分,则应按照比例计算。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