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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纯外贸企业为关联方“平价”代收代付境内模具费的税务风险评估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5-08 10:58
关于“代收代付”,则购销主体乃是另外两方:境内供应商、境外关联方。那么,发票则需要供应商直接开给关联方。若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您,则非“代收代付”,而是“一购一销”。
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免退税”政策,而非“免抵退税”。
关联企业交易,需要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税务处理。
因为涉及外汇结算,建议您可直接向外汇主管部门了解一下具体要求。
是次年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吗?如果是的话,俩者不一致是正常的,不需要更正季报纳税申报表。
一项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实体、程序要件皆符合。如上所述,“消费真实,有消费证明”,这可视为支出真实发生,属于实体要件。但是,程序方面,仍需要取得合规发票,而“电子税务局上查不到发票信息”,则属于重大疑虑,若金额较大,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不能因为没有资质,开票时就采用其他税目替代,增值税法执行之前各地税务答疑口径都明确经营范围和开票没有直接关联关系,只要从事相关业务就需要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增值税法相关条款也只是对劳务派遣行业,安保行业提到差额征税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我理解如果没有资质证书不能采用差额计税,但实际业务确实为安保服务还是应该按该税目开票。餐饮服务目前没有资质要求。可以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