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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房屋个人房东无法提供发票
铂略用户60600215
提问于 2026-05-13 11:21
分割单没有要求出租房必须为对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是一个混合销售的问题,也就是对方销售的除了导视导览牌及科普牌这些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根据最新增值税法,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俩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选择税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及上述规定,我的理解对方是以销售导视导览牌及科普牌为主要业务,安装是必要补充,因此应该统一按13%开具货物销售发票。
借: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
贷:利息收入
合并层面,只将内部利息收支抵消即可;税费属于外部事项,不涉及抵消。
购买软件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软件产品)”开具发票;后续服务费,则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