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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返利
铂略会员80603760
提问于 2026-05-19 09:29
关于账务处理,原则上可以预估。但是,税务处理(包括发票开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必须如实,即应于实际发生返利时开具红字发票并冲减当期收入(销售额)。当然,这样的话,就会产生税会差异,就需要进行相应纳税调整了。
发票开具,必须基于事实,而非“预估”。显然,您公司并未在2025年12月把钱给到人家,是吧?那这时候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
不能抵扣。
上述情形属于跨境(国际)运输服务,不在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内,因而不能抵扣。
其实,是否提取,属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规定,并非属于会计或者税法方面的要求。而对于税务处理来讲,无论是否提取,都是必须实际发生才能税前扣除;如果只是计提而未实际发生,则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6%税率肯定不对。
如果属于单纯的、将设备安装于不动产,则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若为销售设备并施工,或者设备施工并未涉及不动产,则适用13%税率。无论如何没有6%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