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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上市公司转增股份,持股时间计算方法。

法人企业二级市场投资上市公司,取得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份,这部分股份在取得时,按国税函〔2010〕79号不属于股息红利不交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股份未来取得现金分红,是否纳税要看持股是否满一年,计算这一年截止时间:分红决议时间,但起始时间是转增股的股权登记日?还是最初在二级市场买入时间?
举例:
2021.3.1有限责任公司A投资上市公司B:100万股
2021.5.20通过分红决议,每股分0.9元,同时用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每股增股份 0.3 股,股权登记日是2021年5月20日
2022.4.19通过分红决议,每股分1.5元,同时用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每股增股份 0.48 股,股权登记日是2022年5月5日
问题
1、21年取得转增股100万股*0.3股=30万股,在22年4月19日取得分红时30万股*1.5元=45万,这部分持有一年起始时间是2021年3月1日,还是2021年5月20日?还是其他时间,请给出相关的政策依据。
2、若连续持期按股权登记日期2021年5月20日起算,若次年2023年4月30日决议现金分红,假设每股0.5元,2022年5月5日取得的新的转增股(初始100万+第一次转增30万股)*0.48=62.40万*0.5=31.20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表述、计算如不对请予以纠正、列示正确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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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0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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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6-06-10 09: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这说明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不能确认为收入,更确切的说不能确认为以股票增加的形式形成的收入。既然不能确认股票增加形式的收入,那么也就不涉及新的股票持有时间的计算问题。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投资方因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是不需要做会计处理的。不论投资方将上述投资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所以从会计角度,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也不能视为股票增加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既然会计角度没有增加股票投资,那么也就不涉及新的股票持有时间的计算问题。


    所以该公司两次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持股起始时间都是2021年3月1日。也就是说会计角度、税收角度的持股起始时间是2021年3月1日。也就是会计处理问题、纳税问题要按这个时间算。


    如果要办理证监会监管的相关问题要按股权登记时间算。也就是说对同一问题不同政府部门的口径是不一致的,最常见的就是税会差异。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境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工资、规费基金、征用补偿、存款利息)。

    个人认为,以上二项,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件。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因为税法并无进一步解释文件,也无举例、列举,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7-24 14:1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首先,我们来看文件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定义,“二次流通”且非“自用”,则可适用上述“旧货”政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然,若适用此政策,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外应当按照规定征收率2%开具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7-24 14:09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首先,我们来看文件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定义,“二次流通”且非“自用”,则可适用上述“旧货”政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7-2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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