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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股权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09 12:18
C公司应以B公司账面上对D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作为其入账依据。
相关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五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这个是取A公司净资产。适用原则条款一样,还是上面准则规定。只是在实务操作环节,国资委作为监管机构,并无“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所以采用A公司本身净资产数据。
借: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30.74
贷:预付账款 3000
“原加油卡有30.74元”所在借方科目 30.74
这属于经营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为您支付的,是他的运费收入;但其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所得(即税法口径的“利润”,收入减成本费用)来算,而您公司不可能知道他的利润,因此无法代扣代缴。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九个税目,只有经营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八个都是需要的。
毕竟这属于经营活动范畴之内事项,无需作为营业外支出。而由于销售并未成立,若产生“支付违约金”情形,应为公司管理出现问题(未及时取回),因此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当然,作为销售费用亦非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