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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外派员工的工资费用如何结算
铂略用户60594013
提问于 2026-06-09 16:31
这个问题,有个重大风险在于,“由集团外派员工到该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该公司支付给集团技术服务费,集团向该公司开具技术服务发票”。我的意思是说,既然是“财务负责人”,那他怎么会提供“技术服务”呢?这样就存在虚开发票了。
正确作法应当是,收到该公司的钱,向其开具企业管理服务或者财务管理服务发票,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6%);若再向其他公司支付款项,同样由其他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或者通过往来科目核算,直接由上述其他两个公司开票结算亦可。
是的。
你的处理虽然并不规范,但从结果来讲也是对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包括:
(1)加工服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 的业务。 (2)修理修配服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 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如您所述,更换电灯、门锁卡顿,属于修理修配服务,适用13%税率。墙面或者地面的小瑕疵修补,则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适用9%税率。
既然乃是随机发放,那么,这确实应当按照1001来确认收入了,同时确认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1001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