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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外派员工的工资费用如何结算
铂略用户60594013
提问于 2026-06-09 16:31
这个问题,有个重大风险在于,“由集团外派员工到该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该公司支付给集团技术服务费,集团向该公司开具技术服务发票”。我的意思是说,既然是“财务负责人”,那他怎么会提供“技术服务”呢?这样就存在虚开发票了。
正确作法应当是,收到该公司的钱,向其开具企业管理服务或者财务管理服务发票,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6%);若再向其他公司支付款项,同样由其他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或者通过往来科目核算,直接由上述其他两个公司开票结算亦可。
是的。
不应当开具发票。您可以把下列条款给他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境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工资、规费基金、征用补偿、存款利息)。
个人认为,以上二项,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件。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因为税法并无进一步解释文件,也无举例、列举,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捐赠协议不在《印花税中税目税率表》所列范围之内,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