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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合一问题

我司跟香港一家控股公司签署合同,但付款是由其姐妹公司(属地香港),控股公司给我们出具了由其姐妹公司支付的说明,这样可以作为支持文件收款吗? 银行外管方面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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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en Grant 提问于 2026-06-1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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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6-06-11 10:17

    税务方面问题不大。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外管方面,其实并非不可。当然,无论税务,还是银行、外管,皆需要证据支撑,比如关联关系证据、代付协议;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业务本身真实性证据,包括合同、资金流水、物流证据或者服务过程证据等。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关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境内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工资、规费基金、征用补偿、存款利息)。

    个人认为,以上非保本的理财收益(含股票分红收益,不含股票转让收益)、股息红利、股权转让,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件。至于股票转让收益,则原本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理解;因为税法并无进一步解释文件,也无举例、列举,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内控与合规
    1个回答2026-07-24 14:25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捐赠协议不在《印花税中税目税率表》所列范围之内,因而无需缴纳印花税。

    内控与合规 财务分析 发票
    1个回答2026-07-24 14:1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属于“销售费用”,明细科目可以自行分类、设置。

    我只能告诉您应当怎么做:

    作为一项支出,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辅以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结算单据、资金流水等。同时,向个人支付此款项,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内控与合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7-2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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