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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软件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软件产品)”开具发票;后续服务费,则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开票。
大类选择1060301软件产品,根据您购买的软件类别可以再进一步选择下一级税收编码。
那是以后收费的时候再这么开票,现在是销售软件先需要按照软件产品开票了。
一、上述情形,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不能开具发票。
事实上,只有发生销售行为,才能开具发票。如上所述,支付款项乃是“赔偿”性质,货物并未发生转移(销毁了),销售并未发生,因此不能开具发票。
二、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情形,并非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乃是一种商务行为,因而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原材料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以上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涉及税务处理,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下列的情形属于在境内消费: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销售的服务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境外推广产品服务、设计服务与境内货物相关,需要代扣增值税,否则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取决于该境外单位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以及服务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且境外单位未派人入境: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描述,属于在境外发生的劳务,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发票开具应当据实,这是基本原则。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实施细则也明确,开具发票应当内容真实。
如上所述,既然销售模具,自然应当开具“销售模具”发票。
至于“客户要求开发票合并到样品里才能回款”,那如果“客户要求喝一公斤白酒然后亲自开车去送货才能回款”,也要听他的吗?“回款”对应“发货”;至于如何开票,有税法规定,由不得他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