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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生产线设备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
慕珊酱
提问于 2026-07-09 15:26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根据上述规定,预收款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所以甲方付预付款30万货款,发货前付20万货款,甲方工厂投产30天内付20万货款这三个时间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发货后,以上款项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甲方考核验收后30天付20万货款,这时间点确认20万;剩下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付10万,到达一年后确认10万的收入。
会计核算,甲方付预付款30万货款,发货前付20万货款,甲方工厂投产30天内付20万货款都属于预收款项,货物发出后转收入,同时对于未收取部分确认应收账款,也就是收入是合同全额确认,冲减预收70,挂应收30.
1、您理解正确
2、抱歉,应该在验收后确认全额收入,冲减预收70,挂应收30,刚才回答不准确。
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定价是否公允?比如说,如您所述比例,您收了平台开具的9万软件服务费、1万广告费发票,是否平台确实给您企业提供了软件服务、广告服务,并且服务费金额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再比如,您又给关联方开了1万广告费、5万软件服务费发票,那么,您公司是否给关联方提供了广告服务、软件服务并且定价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从您描述来看,似乎并非如此;如此,那也恐怕经不起查呀。
“主要是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服务”了,不就是开车把人或者货从一个地方拉到另一个地方吗?难道还提供什么别的服务?毫无疑问,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十分准确,就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
需要。
这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这些因素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属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薪金,即有缴纳工会经费义务。若未成立工会,则需要缴纳工会筹备费,其实计费标准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