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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给境内客户,又另外签署该货物国际运输代理合同。国际运输代理收入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09 20:31
根据您在问题中提供的信息,我理解您的业务是这样的——货物的买方是境内客户,但收货地点是在境外,贵公司负责将货物发送到收货地点且相关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如果我理解的正确,那么您的业务属于《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此时贵公司应当按主要业务,也就是按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贵公司“代理”的国际货物运输收入,应当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真不好说,很有可能您的业务符合增值税出口退税条件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此时增值税税率为0)。另一家货代公司应按6%的税率给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免税条件的也可以给贵公司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我对贵公司的业务理解错误。请您在追问环节提供更详细的合同信息,我再给您解答。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5年货到,票未到,应该暂估入库,然后对外销售确认收入的同时按暂估成本先进行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
2026年发票到了之后,冲销原来的暂估分录和结转成本的分录,然后再重新按照发票的金额,计入到存货和存货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如果金额跟暂估的是一致的,就不需要冲销再重新入账,发票附在原暂估凭证后即可。
应该把原来的发票冲红,重新按新的这个商品,重新开票。
会计处理也是先冲红原来的入库的存货,再按新的发票重新计入到存货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