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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外购模具配件,免费出口
噬痕
提问于 2026-07-21 15:02
增值税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应当按照模具配件出口时的公允价值计算。
企业所得税也应当按视同销售进行纳税申报。
出口时的公允价值填写入A105010表第3行
购进成本填写入A105010表第13行
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具体的会计处理。
严谨的讲,没有保持资金流和服务流以及发票流一致,但如果能确认是给真正提供服务的对象开具发票,就没有税收风险,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每一笔打款记录和对应开票数据。但最好保持三流一致,比如规定必须是班级名录的学员个人卡打款。
我理解按“旧房/非新房”口径处理土地增值税,而不是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项目清算”处理。
即使物理上没使用,因为是非房企自建房产,且已经竣工验收、办证,转让时实务和扣除方法通常走“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规则;建议和当地税局确认一下,最终以主管税务机关/12366口径确认。
这个“口径”不合理,也不是必须这样做。你原来“Q4按当时账面/能拿到的数据申报,年度汇算清缴再统一调整”的做法,才是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基本规则的。
1)季度预缴按“会计利润总额”填
查账征收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第3行“利润总额”,填的是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你第4季度因为金融资产账单没拿到,账面未确认/未完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申报时按当时会计利润做预缴——这个逻辑没问题。季度表本身没有“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纳税调整栏次,该调整是在年度汇算《A105000》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处理。
2)税法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本来就不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增值或减值,除财税部门规定可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计税基础。
所以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浮盈浮亏”,税法不认,等实际处置时再算。年度汇算做纳税调整即可。
3)多缴/少缴都是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税,分月/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果Q4因未拿账单导致预缴少了,汇算时调整补税/加收滞纳金(如产生)或形成应补税;如果多缴了,可退税/抵税。不是说Q4必须硬按最终全年口径交、再由汇算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