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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产品消费税问题
铂略会员80629206
提问于 2026-07-27 14:44
我理解似乎不是这个意思。“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只是将相关产品由“免税”改为“征税”,但并未涉及出口。况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基于“特殊优于一般”规则,也应当不受影响。
以上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增值税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应当按照模具配件出口时的公允价值计算。
企业所得税也应当按视同销售进行纳税申报。
出口时的公允价值填写入A105010表第3行
购进成本填写入A105010表第13行
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具体的会计处理。
不能,商品名称不一致,不满足第一条硬性条件。政策是三项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HS 编码仅归类,税务视同自产判定核心是商品名称与性能。
您好,
关键是您公司换汇成本低的核心原因是什么。例如,
技术品牌溢价:该产品拥有核心专利/自主品牌,市场议价能力强,故售价远高于普通同类产品。
采购成本优化:与供应商长期合作,采购量大,获得了极优的采购折扣/批量优惠,导致采购成本显著降低。
市场策略:新兴市场红利,产品是为该市场定制的特殊产品,有较强竞争力。
还有汇率波动的收益等其他原因。
整体而言,只要基于真实业务,资金流、货物流一致,一般问题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