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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水临电开票收款会计税务问题
Joseph Irving
提问于 2026-07-30 15:42
可有两种方式:
一、您公司再将其他单位所负担费用,给其开具发票;这样的话,您公司对此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对应其他单位负担部分确认其他业务成本。
二、出具费用分割单。这样冲减您公司一并付费时所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可以。
这本身也没有太大税务风险,只要各自独立、如实申报纳税。当然,会计制度方面,应当不允许做兼职会计的。另外,对于这个人本人来讲,应当合并全部收入,办理汇算清缴,这样可能需要补缴个税的。
如果您确实向“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那么向“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至于他人代付款项,本身也不违法;谨慎起见可以向其索取一下代付证明。
不可以。如上所述,您“向租户开具3%的自来水发票”。那么,按照税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