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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这个发票完全不合规。
“电”乃是一项货物,不是“生产生活服务”,这个发票压根就是错的,不能作为入账凭证。
客户要求是对的。每当交付节点,即应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同时发生纳税义务。
一、需要区分生产部分和办公部分,前者计入制造费用,后者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二、因为“发票开具一张总额发票”,土地、厂房可以不作区分,一并作为固定资产。
三、关于“办公家具和部分设备”,按照会计原则,其实应当从您实际花的钱里面拆出这部分价值,单独入账。
四、上述改造,应当各自并入相对应的厂房、设备价值里面。
既然7月已经交付,租赁期开始,那么就应当7月开始确认收入;而若尚未确认,则9月应当连同7月、8月一块儿补上,金额就是83/12x3。印花税则是按照合同金额一次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