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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公司采购的商品一部分以半价销售给客户,一部分赠送给客户。
(1)账务处理,
采购时全额计入销售费用同时销售时,
该批商品未入库,一次性计入费用
销售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半价)
(2)增值税上,按照采购价格申报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上,预交时按账上利润总额预交所得税。(半价销售部分按半价销售额预交);待汇算清缴时,填列A105010用于市场推广或视同销售收入以及用于市场推广或视同销售成本。该部分收入和成本都填列全部收入视同销售金额(不含半价销售部分金额),相当于所得税负无变化。整体上看半价部分确认销售,全额部分税前扣除。
以上处理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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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60591911 提问于 2026-09-2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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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6-09-23 11:38

    账务处理上,无偿赠送部分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招待费(广宣费),半价销售部分,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购入价格应该结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增值税上半价部分,如果有正当理由(宣传,促销),按收到价款计算销项,无偿赠送部分视同销售按公允价计算销项。

    所得税,无偿赠送部分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成本(金额一致,都是购入价格)。半价部分已经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成本科目,不需要调整。

    • 2026-09-23 13:20:47
      该部分促销品的管理是否需要有台账记录,因部分促销品直接发至客户处,并无出入库管理。 另外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什么时候?是发给客户时逐笔确认销售收入?是否可以按照采购确认费用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 2026-09-23 14:44:45

      需要做好台账记录,并留存合同的必要证据。

      视同销售是货物发出时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我理解,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开的。

    根据“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9-22 15:5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会计准则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9-22 11:19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比如说,1个月10万,一共收了120万。

    企业所得税应当分别对应至各月。即25年8月到26年7月,每月确认10万。

    增值税方面,比如你是6月收到的,那么,25年8月到26年5月,每月确认10万;6月则是同时确认30万。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9-2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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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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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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