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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注销,无法开具红字发票怎么处理
铂略会员60592181
提问于 2026-09-23 14:04
多收款项属于“销售折让/退补价”,销售方需留存以下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及退款必要性:
购买方注销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销截图、注销通知书等。
业务真实资料:原合同、原蓝字发票、发货/服务完成凭证。
多收款及协商证明:双方盖章的退款/折让协议(购买方已注销,可尝试联系其清算组/股东确认)、银行流水(证明多收及实际退款记录)。
销售方单方说明:因购买方注销无法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说明及红冲申请。
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报备:携带上述证据链,向主管税务局说明情况。实践中,税务机关可能允许销售方凭“注销证明+折让协议+退款凭证”等资料,由销售方单方发起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或要求留存资料备查,在申报时作对应处理(各地执行口径略有差异,建议提前沟通)。
我理解,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开的。
根据“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比如说,1个月10万,一共收了120万。
企业所得税应当分别对应至各月。即25年8月到26年7月,每月确认10万。
增值税方面,比如你是6月收到的,那么,25年8月到26年5月,每月确认10万;6月则是同时确认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