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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们单位采购了一批建筑材料,对方想以个人给我们去邮政代开材料发票,请问我们单位在收到对方个人代开的材料发票,再付款时还用不用代扣个人所得税了?谢谢
【解答】您好!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据此来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并非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范围。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因此,个人销售材料,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本公司没有义务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事实上,也无法计算扣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们支付的只是其收入总额的一笔,而个人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期计算;而且我们也无法获知其成本、费用和损失。)
只要是产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就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增值税的基本规定,您说的担保公司代偿款收取的利息,主要业务内容是什么呢?是因为替别人偿还了款项,想被担保人按资金占用收取的利息?那么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属于提供了增值税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本公告同时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订单只是属于“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也应辅助;但不能代替“税前扣除凭证”。
不可以。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分类,旅游服务、住宿服务乃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或者“上下级”关系。
上述发票开具错误,不得作为入账、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