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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会员卡充值1000元赠送100元,实际开发票金额为1000元,这样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解答】您好!
首先我们来参考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为这涉及到其他税种的参考认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充几送几”,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总之,上述情形当然视同销售,只不过所谓“赠送100元”等等,那只是宣传口号;充了“1000元”,就是“1000元收入”,仅此而已。也就是说,取得“1000元收入”,同时销售了“衣服和手套”,就是这个道理。
为了计算不出零头,我另举一例,比方说:您卖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
零件收入=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收入= 250/(1000+250)×1000=200元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最后区别一下,如果您不充值一分钱,可以获赠那些,才需要另外单独视同销售,只是不太可能吧。或者“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抽到者赠送物品”,可能抽到也可能抽不到,那就不能说因为消费行为而必得,这也需要另外单独视同销售。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会计上,待年终根据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税务上,在股权转让时才产生纳税义务,发生折价时,不需要做所得税的处理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