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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整
 铂略会员17196147
                                    
                                    提问于 2018-05-07 22:12
铂略会员17196147
                                    
                                    提问于 2018-05-07 22:12
                                【解答】您好!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
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营业收入已经确认,此时已经符合发票开具条件,但尚未收款也未收到索款凭证;但绝不是任意先开发票)。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参考文件:《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
如果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说明实习生和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应该取得代开发票,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实操工作中,如果是毕业前实习期的工资,毕业后企业会考虑签劳动合同的话,个税虽按照连续劳务报酬申报,但企业账务上通常计入工资薪金,实务中通常会也不需要取得发票;如果是临时短期劳务,比如暑期工,这种符合小额零星标准的,无需取得发票;不属于小额零星的,需要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企业未取得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这个是灵活掌握的问题,只是给你一个实操的建议,请谨慎适用。
 
                                                                
                                                            
                                                        
                                                        
                                                    
                                                
                                                
                                            
                                            从三流一致的角度考虑,谁支付费用、谁接受服务就应该向谁开票,按您所述,你是总公司投保支付费用、接受保险服务,虽然被保险人是是总部和分公司,但依然是总公司在购买服务,所以理论来讲应该向总公司开具发票,我理解对方之所以开具普票给分公司,是为了避免分公司取得专票抵扣可能造成的税务认定虚开的风险,所以以普票替代。
 
                                                                
                                                            
                                                        
                                                        
                                                    
                                                
                                                
                                            
                                            这个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若材料乃是自产,则必须据实分别核算货物(13%)、建筑服务(9%,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营改增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1%,小规模纳税人)。
二、若材料乃是外购,则区分主营项目,一并按照13%(主营销售货物)或者9%/3%/1%(主营建筑服务)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