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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家收到16%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是5.23号,但是我钱是在4月份的时候付出去的,我是不是应该要17%的专用发票啊?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5-29 14:23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根据销售合同判断销售模式。如果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这样钱是在4月份的时候付出去的,对方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应开具17%的发票;如果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货物是在5月份收到的,就应该开具16%的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原则上并非不可。但是,发票(税前扣除凭证)应当具备“关联性”;而若不能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则需要另行证明此项租金确为公司支出,比如银行流水、报销资料等。当然,这是税务处理范畴;若只是问“入账”,那只要单位同意,自无妨碍。
没有必要重开的。
购买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提货时
借:库存商品
贷:预付账款
超市开具、企业收取预付卡发票,这是有文件规定、不违反税法的。
首先,这儿需要防范虚开发票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是和你们联系、讨论商品以及价格,并且由你们决定销售、发货、收款,这样才是你们实际销售这个货物。而如果你们什么也不管,平台叫你们给谁开票,你们就给谁开票,那就是虚开发票了。
针对前者,即实际存在销售货物,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付给平台的钱)
至于辅助资料,平台交换清单算是其一,若另有其他佐证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