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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属于技术研发行业,开技术研发费免税的发票,没有备案但是开了票,这个需要再去备案么?要一个月备案一次么?
铂略会员87313012
提问于 2018-05-30 15:59
【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第三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是每年都要备案。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免税也需要备案。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个发票项目是正确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以及其他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可以假设含税收入为X
那么X-X*80%*20%=3840,求解后X=4571.43
检测:4571.43*80%*20%=731.43
4571.43-731.43=3840
因此开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应该为4571.43元。
根据您的描述,收取的400万属于保证金的性质,但您如果开具了发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了。
后期再按比例红冲,再冲减增值税。
收到400万,根据资金性质,不属于 收入应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更合适,但由于开具了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建议您和对方协商不开具发票更合理。